2007年4月11日,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单位公布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公告2007年第27号),乐器产品被列入《目录》之中。
《目录》说,为发挥中华文化的传统优势,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带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的且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拥有国际文化贸易专门人才、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目录》中列有:新闻出版类 、广播影视类、文化艺术类、综合类四大门类文化产品,其中乐器被入文化艺术类文化产品,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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