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乐器协会网讯:北京市环保局于年前宣布,对北京新出现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规范的《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1984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居民生活直接相关的噪声污染在《办法》中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对于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音响器材发出噪声来招徕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时,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都将面临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与1984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的《办法》明确了公众在防治噪声中的地位。《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应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单位的意见。居民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和娱乐场所。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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